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喪葬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喪葬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連同死亡
  證明書,送請服務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住福會核發補助。服務機關
  學校得視經費情形先行墊借。
  前項喪葬互助補助之本人喪葬互助,如係退休、退職、資遺後再任死亡
  ,而係適用規定相同之互助辦法時,得按其再任公職前後參加互助之合
  計年資,依再任後死亡時之福利互助俸額計算應領之喪葬互助補助金額
  ,扣除前已領退休、退職、資遺互助補助金額,發給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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