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機構裁併、裁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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