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機構裁併、裁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前項資遣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