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修正縣規章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除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
  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縣規章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
  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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