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併之:
  一、就同一事項有數種規則者。
  二、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訂定之數種規則,可以歸併者。
  三、可以通則性之規則替代,無分別訂定數種規則之必要者。
  四、其他情形數種規則可予合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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