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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財政處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所填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 依規定補發支票。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加蓋補發 日戳,登入市庫支票補發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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