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報經本府核准,
  不得變更用途。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地政法令辦理。
  事業用財產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