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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報經本府核准, 不得變更用途。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地政法令辦理。 事業用財產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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