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各項補助費,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其重大傷病
  住院醫療互助者,自出院次日起算,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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