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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受託經營者與本府間因契約履行有爭議時,除依法提起申訴或異議外,雙 方得依法提付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其與公權力行使有關部份,並得依訴 願法、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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