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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21條
道路挖掘未完全隔離施工者,在未施工時段,應將已挖掘部分,加蓋止滑 蓋板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警示措施,加蓋止滑蓋板時,應於板底舖設柔性材 料,避免滑動並與路面保持平順,開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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