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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21條
各項濟助金申請人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已發之 濟助金應予繳回,有關人員有循私情事者,應予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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