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應依審計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除涉及刑事責任部
  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
  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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