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應依審計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除涉及刑事責任部 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 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