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用戶污(廢)水量水設施如經水利局檢視未能正確計量,或排放污(廢)
水之水質或水量超出水質標準或核准水量時,水利局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通知用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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