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得為下列功能之一使用:
  一、填埋處理。
  二、暫屯、轉運處理。
  三、拌合加工處埋。
  四、煆燒處理。
  五、篩選分類再利用。
  六、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設置土資場者,應有相關處理機具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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