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各項計畫性公共建設工程,為埋設或遷移管線挖掘道路時,工程主
辦單位及管線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計畫經核准後,工程主辦單位應即將應辦工程計畫項目、設計基
本原則、斷面圖及現況平面圖,分送管線機構,做為埋設或拆遷計畫
及籌編經費之準備。
二、各管線機構應就各該工程計畫範圍內,已設或計畫新設管線詳細現況
及計畫繪入現況平面圖及斷面圖內,連同有關資料檢送工程主辦單位
。
三、工程主辦單位綜合所有圖表資料,配合工程計畫擬定各種管線埋設位
置,定期邀請各管線機構協商。決定管線埋設位置或原有管線拆遷範
圍及拆遷期限。
四、管線工程有關土木部分得委託工程主辦單位統一代辦,管線部分由管
線機構配合同時辦理。
五、各管線位置經協商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但因管線有橫越交錯關係
時,得由工程主辦單位視實際情形酌予升降或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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