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47
人,瀏覽人次:
9527007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 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 舊法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