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
  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申請之事項者,適用
  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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