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共同管道之使用費計算方式如下:年使用
  費(元/年‧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用空
  間(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年總營運成本為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
  一、建造費:以五十年為耐用年限,並以平均折舊法計算當年建造費。
  二、管理維護費:指維持共同管道營運管理費用,以申請當年之前三年
      所需費用之平均值計算,若管道新建完成無前三年費用資料時,由
      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概估所需費用。
  三、業務費:指辦理共同管道業務費用,其計算方式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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