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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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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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
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
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
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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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事業機關(構)權責如下:
一、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視檢查、保養及維
護。
二、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三、配合辦理共同管道防災演習。
四、共同管道管線管理資料之建檔保管。
前項第一款之附屬設施由兩個以上管線事業機關(構)共同使用時,其
檢修、維護權責由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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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
理,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之許可證件、完竣報告書及作業工作之查
核。
二、共同管道門禁管制。
三、共同管道監控中心各項設備監控、操作及維護。
四、共同管道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定期巡視檢查、保養及維護。
五、共同管道禁挖道路範圍之巡查、通報。
六、共同管道清潔維護。
七、共同管道緊急事故應變處理及防災演習。
八、管理文件建檔保管。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示有關共同管道維護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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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禁止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但情形特殊經主
管機關及道路主管機關核准同意挖掘時,除應依核准書圖施工外,且施
工完竣後應會同主管機關及道路主管機關勘查,若有損壞共同管道或相
關公共設施應負責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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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其管線之特性,訂定專業設置維護規範,提送
主管機關備查。
管線事業機關(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主管機關得不予核發進入使
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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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專業設置維護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名稱、設置位置及管徑、規格、數量等說明標示圖表。
二、管線安全標準。
三、管線佈設、維修注意事項。
四、現場防護及緊急事故處理程序。
五、天然災害(如水災、風災、震災等)發生時之巡查及通報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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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共同管道法第十九條規定檢修管理,並定期巡
視檢查作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訂年度定期巡視檢
查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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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視檢查頻率,幹管每半年至少一次,支管及電纜溝每年至少一次
。如有水災、風災、震災等特殊事件發生,應加強巡視檢查工作,巡視
檢查結果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有缺失於改善完成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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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視檢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巡視檢查管線事業機關(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巡視檢查人員、職稱及聯絡電話。
三、巡視檢查管道名稱。
四、巡視檢查管道區段及檢查時程、頻率。
五、檢查表報,內容包括檢查項目、標準及方法。
六、缺失改善及期限或預防矯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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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事業機關(構)應管理、維護其所設置之管線。若因設置、管理、
維護缺失或施工維護作業造成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其因而
使主管機關對第三人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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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經主管
機關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後,始得進入。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施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位置平面圖、斷面圖。
二、工程進度網狀圖。
三、施工計畫書(含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計畫):事業主管機關(構)
審查核可簽署。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巡視檢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巡視檢查位置平面圖。
二、巡視檢查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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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於申請進入或使用日前十日(以主管機關收
文日期為準)依第十三條規定書表送達主管機關。所送申請書件不齊全
或申請事項有影響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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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共同管道應持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入或使用許可文件,向監控中心登
記,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工作證,並由監控中心人員會同開啟出入
口,使用完畢後會同關閉。
進出或使用共同管道應確實填寫使用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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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共同管道應有三人以上編組,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組長負責聯繫及一
名守望員守護出入口,且攜帶無線對講機或專用電話等通信設備、穿戴
安全服具及配戴臨時工作證,始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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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完竣後,應清理現場回復原狀、關閉電源及出入口
、確認共同管道及其內管線安全無虞,並清點人數,經監控中心確認並
換回證件後,始得離開;作業未完成者,翌日再向監控中心請求開啟出
入口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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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事業機關(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作業全部完成後,十日內應填
報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監控中心人員簽章後
,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完竣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平面圖及實際佈設圖說。
二、施工前、中、後相片。
三、進入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四、定期巡視檢查表。
五、完竣後之安全檢查表。
六、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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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內發生緊急事故,經相關單位通報後,管線事業機關(構)應
向監控中心登錄,並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機關報備後,立即進入搶修。
管線事業機關(構)於搶修完畢後,應於七日內提出緊急事故處理書面
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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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完成後第一年,管理維護費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
攤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完工後第二年起由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
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之三分之ㄧ,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
機關(構)依使用時間、空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管理維護費之提撥,由主管機關應依共同管
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並成立專戶。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
用,由該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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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使用共同管道之使用費計算方式如下:年使用
費(元/年‧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總長度(公尺)×使用空
間(使用截面積比率)。
前項年總營運成本為下列各款費用之總和:
一、建造費:以五十年為耐用年限,並以平均折舊法計算當年建造費。
二、管理維護費:指維持共同管道營運管理費用,以申請當年之前三年
所需費用之平均值計算,若管道新建完成無前三年費用資料時,由
主管機關依實際情形概估所需費用。
三、業務費:指辦理共同管道業務費用,其計算方式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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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使用共同管道,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其金
額為使用費之百分之十五,並於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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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使用或進入共同管道者,依共同管道法第
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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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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