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
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
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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