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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合法房屋或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致設有戶籍且實際居住之住戶必須遷移者 ;或合法房屋部分拆除需修復而暫行遷移者,依附表四人口遷移費計算標 準表發給人口遷移費。
附表四-人口遷移費計算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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