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合法房屋或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致設有戶籍且實際居住之住戶必須遷移者
;或合法房屋部分拆除需修復而暫行遷移者,依附表四人口遷移費計算標
準表發給人口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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