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南市政府府工新三字第1081157231號公告修正公 布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合法房屋按重建價格查估補償;其重建價格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重建價格以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計算。
二、拆除面積以建築改良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面積計算;屬共同壁(
    柱)者,以中心線以內面積計算。
三、重建單價依建築改良物主體構造材料及裝修材料查估,不予折舊(如
    附表一合法房屋之重建單價補償標準表)。
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興建之臨時建築物,不予補
償。

雜項工作物及設施依附表二雜項工作物及設施查估標準表查估補償。
雜項工作物及設施未依規定申請或驗證者,依附表二規定發給百分之五十
救濟金。

合法房屋或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致設有戶籍且實際居住之住戶必須遷移者
;或合法房屋部分拆除需修復而暫行遷移者,依附表四人口遷移費計算標
準表發給人口遷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