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
  一、整形、整容、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有免費醫療或超過本辦法補助標準之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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