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及刪除第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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