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審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份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設置場地計畫:
  (一)計畫內容說明:含設場目的、土地座落、場地面積、服務範圍、
        營運功能、營運項目、收容營建餘土種類、營運概要及場區各項
        必要設施配置情形。
  (二)經專業技師簽證之位置圖、地形圖、基地周圍現況圖、設施配置
        圖、申請基地之排水計畫及現況各向度照片。
  (三)營運管理計畫。
  (四)終止營運整復說明。
  (五)設置分類處理設施者,應檢附分類處理設施計畫。
五、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空氣污染防治措施、水質污染防治措施、道路
    污染防治措施、噪音及震動防治措施。
六、交通運輸計畫:含運輸路線圖、預估每日運輸車次及對鄰近道路之影
    響、運輸車輛種類、面前道路非禁止砂石車通行證明、基地指定建築
    線成果圖及車輛出入行車安全管制計畫。
七、總量管制計畫書。
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核准函。
九、水土保持計畫及核准函。
十、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函(非農地免附)。
十一、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但書進行整地之開挖填埋作業計畫書。
十二、再利用計畫;無再利用計畫者,免附。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設置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涉及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
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
核可文件。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文件得於土資場核准前補正。審查合格
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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