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有
  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
  ,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
  抵時,應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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