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毀損、遺
  失或因其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由管理機關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毀損者,其
  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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