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毀損、遺 失或因其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由管理機關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毀損者,其 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