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因道路挖掘而損壞公共設施(含路樹)或其他管線者,管線機構應即通
  知相關單位會同處理,並予修復。如損壞交通安全設施(標線、標誌、
  號誌等)屬施工範圍外者應立即修復,屬施工範圍內應於完工三日內修
  復。
  前項情形,如損壞為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者,管線機構應委請合法登記
  之測量公司檢測後恢復埋設,並將成果對照表報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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