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拆除執照之拆除期限以六個月為限,並自拆除執照領取或圖說審查合格
  之翌日起算。因故不能於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除併
  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之案件,得展延至變更使用執照有效期限外,展期
  不得逾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拆除工程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其安全管理應由申請人為之或
  委由專業人員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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