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執照之拆除期限以六個月為限,並自拆除執照領取或圖說審查合格 之翌日起算。因故不能於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除併 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之案件,得展延至變更使用執照有效期限外,展期 不得逾三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拆除工程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其安全管理應由申請人為之或 委由專業人員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