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安全巡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共同管道之使用許可:
  一、未依規定提送安全巡檢計畫備查。
  二、未依安全巡檢計畫執行。
  三、安全巡檢計畫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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