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安全巡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共同管道之使用許可: 一、未依規定提送安全巡檢計畫備查。 二、未依安全巡檢計畫執行。 三、安全巡檢計畫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