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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公共飲食場所設置之飲水設備,其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衛生主管 機關每年至少應予檢查及輔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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