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公墓、納骨堂之管理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墓、納骨堂及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公墓、納骨堂之清潔、美化、?化等有關事項。
  三、依據「墓地使用許可證」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
      埋葬造墓,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方向,超出使用面積、變更墓型
      等事項。
  四、依據「納骨堂進堂許可證」指導使用人依照指定位置安置骨罈等事
      項。
  五、墓園內墳墓及納骨堂內骨罈維護事項。
  六、本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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