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之業務,本府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得派員檢查以下項目: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及營運績效。 七、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為 之。 本府每年至少派員查核一次政府捐助之文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