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屏東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
      他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院務之重大事項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
      單位主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
      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
      教務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各學系(科)務會議:以系(科)主任及系(科)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
      系(科)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事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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