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屏東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師範教育法及大學規程之規定訂定。

  本學院定名為臺灣省立屏東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本學院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
  學術為宗旨。

  本學院設左列系、科:
  一、初等教育學系。
  二、語文教育學系。
  三、社會科教育學系。
  四、數理教育學系。
  五、附設幼兒教育師資科。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灣省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

  本學院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
  二、訓導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四組。
  四、實習輔導室: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圖書館:分設採購、編目、閱覽、典藏四組。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教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訓導處置訓導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訓導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訓導員、醫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
  書記若干人。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總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或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並置主任、組員、打字員
  、書記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實習及國民小學輔導事
  宜,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專
  辦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院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院長聘請具有圖書
  館學專長之教授兼任或專家擔任,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
  記若干人。

  本學院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科)務,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

  本學院置軍訓總教官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課程教學
  及協助訓導工作事宜,並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均依照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辦理,並由院長聘任之。

  本學院設秘書室,置主任或秘書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秘書室事宜,
  主任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秘書為專任,並置組員、辦事
  員若干人。

  本學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
  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業務。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
  管理事宜。

  本學院設進修部,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事宜,置主任一人,由院
  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組織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設左列各機構,並於視
  聽教育中心、科學教育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各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一、視聽教育中心。
  二、特殊教育中心。
  三、幼兒教育中心。
  四、學生輔導中心。
  五、科學輔導中心。
  六、電子計算機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核定。

  本學院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其設置要
  點依照附屬學校法令規定另訂之,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校(園)長由
  本學院院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學生輔導中
      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聘請教授五至十五人組織之。院長為
      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資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等事宜,
      其組織規程由本學院擬定,提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
      他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院務之重大事項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
      單位主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
      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
      教務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各學系(科)務會議:以系(科)主任及系(科)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
      系(科)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事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本學院教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餘均由院長
  依法聘任或任用之。
  前項人員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本學院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臺灣省法規彙編一冊 564頁(82.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