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申請租地造林,以具有造林能力並自為經營者為限。
  山地人民在土地總登記以前,已在山地保留地上造植木竹申請租地造林
  ,應以依據地籍調查資料,並參考山地人民自植林登記簿審查確屬自植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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