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稅務人員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申請各項互助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二份,一份存服務單位,一份
  層送互助會核辦,並依左列規定檢送附件:
  一、申請退休、退職、資遣或調職互助金者,應檢附奉准退休、退職、
      資遣或調職之證明及任職參加本互助之稅務機關之全部服務證件。
  二、申請遺族撫慰互助金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及任職參加本互助之稅
      務機關之全部服務證件。
  三、申請眷死亡互助金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已成年子女而無謀生能
      力者,並應檢附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書。
  四、申請結婚互助金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
  五、申請眷屬重病互助金者,應檢附住院證明書、診斷書及醫療費用單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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