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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承裝業受吊銷或註銷執照之處分,應於二十日內將登記執照及電匠之工 作執照、工作證送建設廳,逾期未繳銷者,予以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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