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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如因災害致出水量減少無法普遍供應時,得報請本府核准後 依左列次序優先供水: 一、居民飲用水。 二、國防事業用水。 三、工商事業用水。 四、船舶用水。 五、市政公共用水。 六、其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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