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場經營單位之職權規定如左:
  一、各項章則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查。
  三、市場場地變更、新建、擴充之審議。
  四、分場設立、廢止之審查。
  五、市場人事之審議。
  六、承銷人資格之審議。
  七、市場場務、業務會議報告之審議。
  八、財產處分之審議。
  九、市場主任提議事項之審議。
  十、市場財務之稽查(農漁會經營之市場由監事會稽查)。
  十一、主管機關交辦事項之執行。
  十二、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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