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鐵路承攬運送業如將其經營之業務及設備等全部讓與他人經營或與其他
  同業合併經營時,均應事先申請核准。但鐵路承攬運送業者將已有之設
  備以一部分讓售他人,用以當地車站另行申請鐵路承攬運送業者,概不
  予核准。
  前項轉讓或合併,在正式核給許可證之日起或受讓合併之日起,未滿一
  年者不得申請。
  申請轉讓或合併時,應填列事由範圍價格或其他內容由讓與人、承受人
  或合併人雙方聯名申請,並檢附轉讓或合併契約書抄本,如屬公司或合
  夥組織者,應附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或合夥人之同意書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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