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碼頭裝卸工人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班長除直接監督指揮本班工人從事現場工作外,應負左列任務:
  一、接受隊長之調派指揮及現場管理人員之監督指導。
  二、分配工人工作並填報工人出勤名單,督率工人準時到達現場。
  三、負責檢查工具,注意人貨安全,預防或處理工作現場事故,並予工
      作指導。
  四、考核工人勤惰,防範或制止不法行為,立即報告隊長處理。
  五、溝通上下意見,平息班際或工人間之糾紛,如無法解決者,立即報
      告隊長處理。
  六、本班人力不敷應用時,報請隊長調度工人支援。
  七、按實際工作狀況填寫工資分發表,負責合法分配每一工人工資,並
      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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