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化學肥料運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處對於肥料之損耗,應於每批肥料倉儲、運輸及改裝完畢後填具肥
  料損耗報告單,在規定損耗率範圍內之損耗自行核銷,超損部分送由肥
  料處報准核銷後列帳撥出,肥料儲運期間,因災害或不可抗力所發生之
  損耗,應檢同證明文件專案報請糧食局核辦;進口肥料海上損失應按實
  際損耗檢同起卸公證報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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