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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縣政府辦理選舉違法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議 員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縣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經 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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