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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 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 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 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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