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七條規
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
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第九條第二項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修習課程者:消防
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
(二)一百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後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
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
二、第九條第三項:
(一)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
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二)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
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辦法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發布修正增列第九條第二項課程內容及第
三項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達十
二點,並以每年二點為原則;另自本辦法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發布
修正之日起,第九條第三項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
感度及能力之課程各達六點,並以每年各一點為原則。為免上述課程
內容及積分規定修正,長照人員未及完成致影響其工作權益,爰為緩
衝之規定。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
,衛生福利部業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九日以衛部顧字第一一二一九六0
一二八號函,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各類長照服務人員認
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介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
者,得逕予展延一年在案。是以,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
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
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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