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本 公司應通知證券商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轉融 券或轉借券。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 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