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轉融通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本
公司應通知證券商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轉融資、轉融
券或轉借券。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
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