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貿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
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
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
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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