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
    ,均應設置標示燈。
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
    、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難方向指標。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
    ,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