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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礦務局得通知礦業權者停止開 採,並限期改善,不依限改善者,註銷其礦場申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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