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 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