詰問證人、鑑定人時,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得以其審
判外陳述彈劾之。
前項彈劾,得以告以證人、鑑定人先前陳述要旨、朗讀其先前陳述之內容
、提示先前陳述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惟應注意於彈劾必要範圍內為
之,並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彈劾證人、鑑定人,應先向其確認其作成先前陳述之事實,並針對重要事
實,避免過度偏重枝微末節之差異。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證人、鑑定人提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者,準用第
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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